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租赁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爱护并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地产,不得擅自将房地产转租、转借、调换或拆改、扩建、增添。因承租人的过错损害房屋或造成出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