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租赁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房地产权利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应当按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市财政。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