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租赁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公有住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私有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及其他租赁事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