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租赁第三十条已修改房地产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的,应签订租赁延期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当事人双方应在提前终止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