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租赁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