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