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处分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