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占用的,应由抵押人另外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