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管理、使用和维修,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地产。抵押期内,抵押人确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改变用途时,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