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现值。若干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为不可分担保物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