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在抵押时应当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期间,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