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委托具有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首先核定出让金数额。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