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条已修改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到期,抵押当事人双方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应签订抵押延期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抵押合同提前终止,抵押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