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