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八条已修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