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七条已修改房地产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但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应当按评估价格缴纳有关税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