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六条已修改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公有房地产转让,还应当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