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四条已修改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房改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的房地产转让,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