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商品房销售、预售必须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