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三条已修改商品房销售、预售必须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