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六条已修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