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七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采取招投标出让的方式投放市场。参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标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所得上缴市财政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用于出租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应用以及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等。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