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车辆、站点、运价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应当专车专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