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车辆、站点、运价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出租汽车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根据经济发展、运输市场需要和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适时调整燃油附加费或运价标准。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