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车辆、站点、运价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机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港口等旅客集散地和其他人流集散地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免费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不得限制出租汽车停靠候客。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