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机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港口等旅客集散地和其他人流集散地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免费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不得限制出租汽车停靠候客。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