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等部门根据车流量、人流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和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和上下客站。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设出租汽车上下客站,供出租汽车上下客即停即走;宾馆、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医院、大型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二个以上出租汽车专用停靠站;确因地域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设置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前述公共场所附近道路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专供出租汽车临时停靠候客。
出租汽车上下客站、停靠站应当免费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