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三十条有效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