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系本级和在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二)召集主席团会议,负责处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受主席团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建立代表活动制度,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四)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工作;根据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评议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级人民政府派出的有关单位的工作;

(五)接待和办理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指导选区依法补选或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

(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八)处理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或者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