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三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依照前款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被撤销、终止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