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