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