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一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协助主席工作;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一人。

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由副主席代理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