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安排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安排代表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根据代表要求,可以安排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三)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四)听取和讨论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五)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依法做好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

(六)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向社会公开;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

(七)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