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主席团举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