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和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五)依法提名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六)根据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
(七)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十)发布大会公告;
(十一)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二)其他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与会议有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