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