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