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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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