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城镇管理相关职能,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民政、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城镇管理工作。城镇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所在地的城镇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