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镇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划定停车地点和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城镇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城镇内的各类车辆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地点和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国家法定节假日、民族节假日,除涉密单位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