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出租车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保持车辆性能、设施完好。

出租车驾驶人在运营中应当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打表计价,不得恶意绕道、拒载、甩客或者擅自涨价。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