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城镇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门头招牌等应当内容合法、安全牢固、位置适当、功能完好、外形美观。出现安全隐患、污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