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塑料袋、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和粪便;

(三)晾晒腐烂腥臭物品;

(四)在行道树上拉牵绳索、挂晒衣物;

(五)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六)放养家禽、家畜;

(七)在绿化带、风光带、溪河两岸、城镇道路两旁等公共场所种菜;

(八)其他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