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塑料袋、烟蒂、纸屑等废弃物;(二)乱倒垃圾、污水和粪便;(三)晾晒腐烂腥臭物品;(四)在行道树上拉牵绳索、挂晒衣物;(五)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六)放养家禽、家畜;(七)在绿化带、风光带、溪河两岸、城镇道路两旁等公共场所种菜;(八)其他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