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