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