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随意挖掘城镇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