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镇的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地名标志牌、照明、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站点、停车泊位和环境卫生等设施。

城镇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其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