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土地供应、规划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审批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