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以及运行维护资金,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