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