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照明、文物保护、零星修缮、应急抢险、保密工程等建设项目可以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由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