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